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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建造房产 “宜居性”被明文规定

字号:[ ]来源:   阅读:   2018-03-06 16:10:00

由于用地紧张,所以需要空间规划保证各项功能的用地和空间,将住房、经济活动、休闲、自然保护、交通、环境以及其他用地尽可能平衡地配置。合理的规划使得荷兰既没有特别大的城市,也没有小而孤立的村庄,配套设施都较为完善。

荷兰宪法规定“政府关注促进提供充足的住房”。创立之初,荷兰住房协会是为工薪阶层提供经济适用房的法人组织。各地方政府也频繁地参与相关事务,以满足荷兰租赁住房市场中中低端人群的需求。

至20世纪90年代,由于公共住房的成本增加,迫使地方政府放弃了对公共住房的直接控制权,并将政府的存量房移交给了住房协会。1995年,荷兰取消了对新建社会住房的直接补贴,以支持租金减免政策。多数住房协会包括地方政府经营的协会,转变为了非营利的社团法人。在经过合并浪潮后,荷兰住房协会转型为混合组织——执行公共任务和迎合市场需求相结合。住房协会通过以自有资产进行借贷和迎合市场需求所获得收益,来为大规模非营利的公共任务提供资金。

虽然每个住房协会均可单独制定目标,但都必须在社会住房管理法令(BBSH)规定的范围进行。BBSH为住房协会制定了6个基本任务:

1.保证财务连续性;2.为低收入承租人提供经济适用房;3.维护存量房的质量;4.给予承租人在政策和住房管理上的话语权;5.宜居性,提高并维护社区的生活质量;6.提供住房和生活照顾。

围绕这6个基本任务,不同地区的住房协会根据区域情况制定自己的投资组合。有的住房协会倾向于扩张投资区域;有的倾向于将投资分配到相对穷困的社区,通过翻新、拆迁和新建来提高存量房的质量,并增加自有住房,在较富裕地区则增加社会租赁住房;有的住房协会位于正在重建的地区,它的存量房要尽可能坐落在具有吸引力的社区,以有利于出售;有的在行政区运营,但存量房相当大的比例是位于偏远位置的小户型,它则会通过拆迁和出售减少位置不好的资产,再新建大户型的房屋和适合小家庭的房屋。

值得一提的是,提高和维持住房协会所有的房屋所在地区的宜居性,作为一项单独的公共任务于1997年被荷兰社会住房法令所规定。宜居性包含了居民对于他们周围居住环境的社会和物质质量以及条件和安全性所作的评估。

住房协会可用来改善和维护社会宜居性的方法有收购、销售、拆迁、建造、翻建或维修住房和其他建筑物。虽然这些投资也有助于提高社区的生活质量,但主要目的在于改善存量房的实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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